佛法
词语 | 佛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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拼音 | fó fǎ |
字数 | 2字词语 |
意思 | 解释一: 佛教的教义佛所具有的法力解释二: (一)、佛教教义。 《晋书·武帝纪》:“帝初奉佛法,立精舍於殿内。” 唐 韩愈 《送灵师》诗:“佛法入中国,尔来六百年。” 清 俞樾 《春在堂随笔》卷二:“僧自言不知佛法,亦无布施,终岁自食其力。” 鲁迅 《书信集·致许寿裳》:“见兄所为文,甚以为佳,所未敢苟同者,惟在欲以佛法救 中国 耳。” (二)、指佛事。 清 富察敦崇 《燕京岁时记·打鬼》:“打鬼本西域佛法,并非怪异,即古者九门观儺之遗风,亦所以禳除不祥也。” (三)、佛所具有的法力。 《初刻拍案惊奇》卷七:“果然 武妃 见説,暗道:‘佛法广大!’” 清 采蘅子 《虫鸣漫录》卷一:“佛法无边,其信然乎?” 解释三: 佛法,是让人们认识思想、摆脱思想束缚、进行自由创造的教学观照体系。【佛法】佛所说之教法,包括各种教义及教义所表达之佛教真理。成实论卷一举出六种‘佛法’之同义语,称为佛法六名,即:(一)善说,如实而说。(二)现报,使人于现世得果报。(三)无时,不待星宿吉凶而随时得修道。(四)能将,以正行教化众生至菩提。(五)来尝,应当自身证悟。(六)智者自知,智慧者自能信解。又佛法为佛教导众生之教法,亦即出世间之法;对此,世间国王统治人民所定之国法,则称为‘王法’。印度及中日佛教史中,有关佛法与王法之关系,因时因地而异,有以王法而护持佛法、推动佛法者,如阿育王、迦腻色迦王、梁武帝等;有以王法而抗衡佛法,乃至摧毁佛法者,如我国历史上著名的三武一宗之厄。此外,佛所得之法,即缘起之道理及法界之真理等;又佛所知之法,即一切法;以及佛所具足之种种功德(十八不共法),均称佛法。故知,广义而言,‘佛法’一词,包含极广,上记之外,举凡诸法本性、一切世间之微妙善语,乃至于其他真实与正确之事理等,皆属佛法。然狭义而言,则一般所说之佛法多指佛所说之教法。[杂阿含经卷二十、法华经序品、金刚般若经、大宝积经卷四] [丁福保佛学大词典] 【佛】字解释: 佛fó 梵语“佛陀”,是对佛教创始人释迦牟尼的简称,亦是佛教徒对修行圆满的人的称呼:佛爷。佛像。借花献佛。 指“佛教”(世界主要宗教之一):佛家。佛寺。佛老。佛经。佛龛。佛事(佛教徒诵经、祈祷及供奉佛像等活动)。 ɑuddha 佛 fú 〔仿佛〕见“ 古同“拂”,违背,违反。仿”。 ɑuddha 佛 bì 古同“弼”,辅弼。 ɑuddha 佛 bó 古同“勃”,兴起。 ɑuddha 笔画数:7; 部首:亻; 笔顺编号:3251532 【法】字解释: 法fǎ 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,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:法办。法典。法官。法规。法律。法令。法定。法场。法理。法纪。法盲。法人(“自然人”的对称。指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与民事活动,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社会组织)。法制。法治。犯法。守法。合法。宪法(国家的根本大法)。政法。奉公守法。逍遥法外。 处理事物的手段:办法。设法。手法。写法。 仿效:效法。 标准,规范,可仿效的:法式。法帖。 佛家的道理:佛法。法号。法轮。法像。法门。 道家佛家的所谓拿妖捉怪的技术:法师。法器。法事。 指“法国”:法文。法式大菜。 姓。 笔画数:8; 部首:氵; 笔顺编号:44112154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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